廣州率先出臺系統性證人保護規定破解證人出庭之難
人民網廣州9月30日電(記者 賀林平)日前,廣州市越秀區開庭審理梁某益、夏某等5人開設賭場案。為讓該案相關證人能排除遭受報復的後顧之憂,越秀區檢察院聯合法院,通過微信小程序,實現證人遠程“刷臉”出庭作證,鼓勵知情人員出庭指證黑惡犯罪,取得瞭很好的效果。
在目前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大背景下,有組織的涉黑涉案犯罪關聯證人眾多,迫於犯罪組織背後復雜的關系網與保護傘,加之犯罪組織使用作案手段的多樣化與兇殘性,這些證人往往緘口不言,拒絕出庭作證。
日前廣州在全國率先出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證人保護規定》),由地方公檢法司聯合起草發佈,明確瞭證人保護對象、啟動程序、保護評估程序,構建瞭系統化、合理預期性的證人保護措施。
據悉,我國在證人保護立法方面,相關規定零星散落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2017年公安部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等中。“但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公檢法司等多部門,難以為證人提供較為全面的保護,以至於證人因害怕報復而拒絕出庭作證的現狀未得到有效改善。”在有關法學專傢看來,廣州這一《證人保護規定》的出臺,給予證人必要的安全保護,懲治報復證人行為的規定令行禁止,不僅意味著法律對證人人身權利的重視,而且表明對維護其本身權威的昭示。
為涉黑涉恐涉毒等刑事訴訟作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皆受保護靜電處理機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公檢法相關部門如何具體分工保護?是共同履行保護職責還是分訴訟階段履行?相互之間又該如何銜接?都缺乏實際可操作條例。
《證人保護規定》分五部分共四十條,包括偵查階段的證人保護、審查起訴階段的證人保護、審判階段的證人保護三大部分,另外細化規定瞭證人的范圍、管轄變更及保護方案變更、保護終止等內容。反映在具體辦案實踐中,證人出庭面臨“不敢、不願、不想、不會”之難。
《證人保護規定》保護對象是更為廣義的“證人”,規定中提到,對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因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障有關人員安全。
刑事訴訟中依法提供證據材料或者參與作證活動的被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檢驗人、依法履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等人員,有必要進行保護的,參照保護規定進行保護。此外,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證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與證人有密切關系的人員也在規定條例保護之內。
而證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相應有案件管轄權的區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證人保護工作終止。如當被保護人的人身安全危險消除的;被保護人主動提出書面終止保護申請的;證人有作虛假證明、誣告陷害或者其他不履行作證義務行為的;證人不再具備證人身份四種情形之一。
同時,《證人保護規定》針對未成年證人保護提出瞭特別要求:詢問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未成年證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或者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證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公安偵查階段:遭遇重大人身危險可更名改姓異地生活
廣州《證人保護規定》提到,公安機關按照“誰辦案、誰負責”的原則,由承辦證人所涉案件的辦案部門負責證人保護工作,被保護人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組織部署,根據偵查工作需要指定有關部門負責證人保護工作。對證人的具體保護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六個方面。
《證人保護規定》具體規定,對於證人真實身份信息和使用化名的情況應當另行書面說明,單獨成卷,標明密級,妥善保管。證人保護密卷(包括視聽資料)不得提供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承辦人員以外的人員查閱。
對於被保護人面臨重大人身安全危險的情況,《證人保護規定》明確,經被保護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在被保護人的人身或者住宅安裝定位、報警、視頻監控等裝置。必要時,可以指派專門人員對被保護人的住宅進行巡邏、守護,或者在一定期限內開展貼身保護,防止侵害發生。
審查起訴階段:對證人保護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證人保護規定》提到,對於公安機關已經采取證人保護措施並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案件的同時,與公安機關辦理證人保護的銜接手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繼續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作出采取證人保護措施的決定。
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尚未采取保護措施的證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危險,或者證人申請保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對證人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現實性及其程度等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采取保護措施的決定。
檢察院認為應當采取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被保護人措施的,應當依法作出禁止性決定。特定人員違反前款禁止性決定接觸被保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特定人員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對犯罪嫌疑人視情況采取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特定人員為其他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油煙異味分離機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廣州某區檢察院辦理譚某等二十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多名被害人懾於主犯及其骨幹成員的淫威不敢指認和作證。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承辦檢察官與兩名證人建立24小時熱線聯系,並要求公安機關派員24小時待命。在審判階段,與庭審法官進行充分溝通,讓證人在與法庭有物理隔離的證人室作證,采取全程模糊臉部、變聲等措施,讓譚某及其他組織成員無法知悉證人的身份。
審判結束後,承辦檢察官建立的證人熱線仍舊開通,並定期詢問證人情況。2018年8月,謝某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決有罪,證人熱線仍舊保持暢通。
審判階段:為出庭證人安排專門通道 裁判文書隱名處理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采取證人保護措施並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案的同時,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證人保護的銜接手續。人民法院經審查需要繼續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作出采取證人保護措施的決定。
在審判階段發現尚未采取保護措施的證人或者其近親屬的新竹靜電機推薦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危險,或者證人申請保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證人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現實性及其程度等進行評估,並作出是否采取保護措施的決定。
《證人保護規定》強調,在庭審中隱匿身份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應當首先核實出庭作證人員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等,並告知出庭作證人員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此外,法院應當為出庭作證的證人安排專門通道,確保證人不與其他訴訟參與人接觸;應當為出庭證人提供與庭審區域隔離的視頻作證室,並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對圖像和聲音進行技術處理。
法院對出庭作證人員的保證書不得公開,並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對其姓名、住址、職業等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中,對被采取瞭保護措施的作證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隱名規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一致,對於其住址及職業等個人信息亦不予公開。
而早先時候,廣州市基層法院已開始司法實踐,像越秀區這樣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與庭審實質化緊密結合的證人保護模式,正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得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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